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

導讀: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那么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關于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布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 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