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

導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那么如何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關于如何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終止前這段時期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