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內可以要求原單位補繳社保

導讀:
昨日,市政府出臺關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處理意見,其中還明確規定單位若拒繳欠繳社保金,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內可追討據悉,社保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簡稱。按照新的要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任何人有權向勞動部門投訴。那么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內可以要求原單位補繳社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昨日,市政府出臺關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處理意見,其中還明確規定單位若拒繳欠繳社保金,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內可追討據悉,社保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簡稱。按照新的要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任何人有權向勞動部門投訴。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內可以要求原單位補繳社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們注意了:若前單位沒有按時為你繳納社保金,你需要在辭職后兩年內提出補交要求,延期后將無法得到勞動部門的受理。昨日,市政府出臺關于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處理意見,其中還明確規定單位若拒繳欠繳社保金,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解除勞動關系兩年內可追討
據悉,社保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簡稱。意見規定,這五大險種用人單位都應按要求參加,并如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不能故意降低繳費標準。
按照新的要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任何人有權向勞動部門投訴。如應參保人員尚與該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兩年內,勞動部門將受理并責令用人單位補辦投保手續和補繳社會保險費;如應參保人員與該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已超過兩年,勞動部門將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此外,若勞動者在投訴時,若該單位因破產、關閉、撤銷等原因,主體已消亡,且沒有法定的義務承擔者的,勞動部門將同樣不予受理。
補繳金額需勞動者簽字
在法定期限內,勞動部門將勞動者的投訴進行稽核,參保單位若確未按規定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應主動按規定補辦、補繳。其中,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應與勞動者共同核實,并經勞動者本人簽字認可。
意見強調,參保單位拒檢,或偽造、毀滅有關資料的,將受到嚴懲。
企業困難補繳可“按揭”
據悉,按要求,補繳的社保費本應一次性繳清,考慮到部分經營困難的參保單位實際情況,意見中也有人性化條款:對于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經與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分次按計劃補繳。不過,經責令限期補繳社保費的參保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補繳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以示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