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社保賠償員工

導讀:
2008年7月27日,楊小姐在海淀區社保站查詢繳納費用記錄時,發現該單位未繳納試用期的社保。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上的有關約定,2008年7月27日楊小姐向單位提出補繳的要求,遭到拒絕。楊小姐便向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大隊提出投訴,并準備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知,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楊小姐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未繳社保賠償員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7月27日,楊小姐在海淀區社保站查詢繳納費用記錄時,發現該單位未繳納試用期的社保。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上的有關約定,2008年7月27日楊小姐向單位提出補繳的要求,遭到拒絕。楊小姐便向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大隊提出投訴,并準備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知,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楊小姐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于單位未繳社保賠償員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詳情:
海淀區楊小姐2008年1月與海淀區某單位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2008年7月27日,楊小姐在海淀區社保站查詢繳納費用記錄時,發現該單位未繳納試用期(2008年1月-3月)的社保。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上的有關約定,2008年7月27日楊小姐向單位提出補繳的要求,遭到拒絕。
楊小姐于2008年7月28日向該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并提交書面申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同時,楊小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樣也遭到拒絕。楊小姐便向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大隊提出投訴,并準備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楊小姐發現該單位未繳納試用期內的社保,可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評析:
一、試用期內單位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用人單位依法應履行的職責。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因此,楊小姐可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知,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楊小姐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規定,楊小姐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