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社保費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月工資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單位才與他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但是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月,李某想辭職,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單位以合同不到期為由,不同意李某辭職,更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仲裁委依法裁決:該公司于15日內為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經濟補償13200元。那么單位未繳社保費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月工資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單位才與他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但是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月,李某想辭職,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單位以合同不到期為由,不同意李某辭職,更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仲裁委依法裁決:該公司于15日內為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經濟補償13200元。關于單位未繳社保費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月工資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單位才與他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但是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月,李某想辭職,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單位以合同不到期為由,不同意李某辭職,更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李某不服,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據此,仲裁委依法裁決:該公司于15日內為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經濟補償13200元。
(王時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