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yè)臨時工工傷社保賠償條件

導讀:
臨時工作為非正式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y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當遭遇工傷時候,建筑業(yè)臨時工工傷社保賠償條件是什么呢?大律網專業(yè)律師作出了相關的總結。
什么是臨時工
臨時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崗位,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管理,臨時性招用的人員。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一般任職期限不超過一年,也有至期延續(xù)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建筑業(yè)臨時工工傷社保賠償條件
一、發(fā)生工傷以后,如果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要主動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所需要的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認定為工傷以后,在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做工傷鑒定,最后按照鑒定的級別,要求公司和社保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進行的賠償;
臨時工的工傷賠償:
1、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并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xié)議書》,但依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qū)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2、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發(fā)生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權利。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傷,故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
臨時工賠償標準:
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國務院發(fā)布《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臨時工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臨時工”系指用于臨時性、季節(jié)性生產崗位,簽訂、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后,全面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guī)時,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臨時工管理暫行規(guī)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區(qū)別。
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納社保
臨時工主要有以下4種情形:
一、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系,雙方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若臨時工與企業(yè):
(1)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yè)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fā)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yè)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xiàn)金形式或者非現(xiàn)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yè)雇傭季節(jié)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yè)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
二、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系,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如果臨時工與企業(yè):
(1)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并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shù)的。
接受勞務的企業(yè)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fā)票,企業(yè)憑勞務發(fā)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貸:銀行存款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勞務派遣的員工的社保應該由誰繳納,關鍵要看當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費,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工資,并且繳納社保的,那么該情形下用工單位與被勞務派遣的員工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也不需要承擔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可以一旁協(xié)助。主要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以和用工單位協(xié)商賠償事項。
政策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四、退休返聘的員工
退休人員返聘分兩種情況:
1、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同時滿足以上4個條件,則退休返聘人員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2、兼職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累計繳費至國家規(guī)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職是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所以無論是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動報酬”,企業(yè)都不需要再考慮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
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參加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guī)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guī)定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