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社保還是否需賠償

導讀: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索要工傷保險待遇。那么工傷死亡賠償社保還是否需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索要工傷保險待遇。關于工傷死亡賠償社保還是否需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傷死亡賠償社保還是否需賠償
勞動者因工死亡的,如果有購買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后不能上班怎么辦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書面證明需要繼續休養的,可以繼續休養。單位應當按照傷情對應的停工留薪期支付工資,俗稱誤工費,但前提是在勞動仲裁當中提起。
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地的標準發放。
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索要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可以到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