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克扣工資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
李某于2006年8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500元。2011年6月,李某在正常操作機器時,因機器發生故障造成部分原料報廢,合計損失約4000元,于是公司從李某工資中每月扣除500元用來補償損失。李某不服,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請求,裁決該公司于15日內為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無故克扣的工資及經濟補償7500元。那么無正當理由克扣工資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于2006年8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500元。2011年6月,李某在正常操作機器時,因機器發生故障造成部分原料報廢,合計損失約4000元,于是公司從李某工資中每月扣除500元用來補償損失。李某不服,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請求,裁決該公司于15日內為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無故克扣的工資及經濟補償7500元。關于無正當理由克扣工資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于2006年8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500元。2011年6月,李某在正常操作機器時,因機器發生故障造成部分原料報廢,合計損失約4000元,于是公司從李某工資中每月扣除500元用來補償損失。李某不服,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據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請求,裁決該公司于15日內為李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無故克扣的工資及經濟補償7500元。(馬志鵬 王時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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