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適當變更和解除

導讀:
但負責人以還在勞動合同期內為由予以拒絕。”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也就相應地承擔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正常情況下,雙方應完全地履行這些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根據規定,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便可合法地變更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時間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張姓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那么勞動合同可適當變更和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負責人以還在勞動合同期內為由予以拒絕。”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也就相應地承擔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正常情況下,雙方應完全地履行這些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根據規定,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便可合法地變更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時間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張姓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關于勞動合同可適當變更和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終止是指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常常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提出辭職。近日,本網“民聲熱線”接到多位讀者的來電,咨詢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蘭溪市民楊先生在市區某服飾企業工作,與企業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目前,在企業工作了半年,前不久,他的朋友找到他,想叫他一起去上海發展。考慮到現在的這份工作沒有什么前途,他向企業負責人口頭提出辭職。但負責人以還在勞動合同期內為由予以拒絕。“在合同期內就不能提出辭職嗎?”楊先生心里有些困惑。
家住蘭溪市游埠鎮的金先生今年50多歲,在當地一家企業工作了六七年,最近感到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后發現患有腎炎。隨后,他向企業提出辭職。雖然企業表示同意,但是到了發工資時卻被發現扣除了300元。
記者在接聽“民聲熱線”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勞動者因為不懂相關規定、隨意辭職等而被克扣工資的現象。那么,勞動者怎樣解除勞動合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權益呢?昨天,記者向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做了咨詢。一位姓張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也就相應地承擔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正常情況下,雙方應完全地履行這些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不過,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合同是不可以變更和解除的。根據規定,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便可合法地變更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時間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做滿三十天的,即使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也可以離開用人單位。”張姓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