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被重新雇傭是否還要約定試用期

導讀: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管是用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是考慮到勞動者的人品和基本能,試用一次即可了解,無需再次試用。而現實中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等變動和再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被重新雇傭是否還要約定試用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管是用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定試用期?!秳趧雍贤ā芳s定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是考慮到勞動者的人品和基本能,試用一次即可了解,無需再次試用。而現實中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等變動和再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于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被重新雇傭是否還要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痹囉闷趦冉獬齽趧雍贤?,管是用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是考慮到勞動者的人品和基本能,試用一次即可了解,無需再次試用。而現實中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等變動和再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