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與工會人員的勞動合同是否受其他附加條件的限制?

導讀:
用人單位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受他附加條件限制,包括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在內的工會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存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那么用人單位解除與工會人員的勞動合同是否受其他附加條件的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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