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不是本人簽字是否有效

導讀:
保密協議不是本人簽字是否有效也有法律效力保密義務產生于知悉秘密而不是簽定保密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保密協議不是本人簽字是否有效
也有法律效力保密義務產生于知悉秘密而不是簽定保密協議。
鑒于保密義務人在職期間獲得或制作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對公司在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后保密義務人均承認公司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所有權。
保密協議怎么有效
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