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偽造妻子簽字,所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丈夫偽造妻子簽字,所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但在本案中銀行對于曲某簽字處為何不是其本人簽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因而無法認定銀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認定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丈夫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銀行可以向丈夫進行追償。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丈夫偽造妻子簽字,所簽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對于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設定抵押抵押權人亦應是善意的方符合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配套銜接的法律設計。但在本案中銀行對于曲某簽字處為何不是其本人簽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釋因而無法認定銀行在本案中具有善意。故認定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丈夫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銀行可以向丈夫進行追償。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