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導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過錯性解除的六種情形。否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將承擔對已不利的后果。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那么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過錯性解除的六種情形。否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將承擔對已不利的后果。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關于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律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分為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類。
1、過錯性辭退,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過錯性解除的六種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六種情況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在辭退違紀員工要做到有理有據,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否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或訴訟,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將承擔對已不利的后果。
2、非過錯性辭退,是指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未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在這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