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憑證不是勞動合同

導讀:
秦婷認為公司所發錄用通知書的內容,涵蓋了勞動合同所需的內容,其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在不具備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公司無權單方作出如此決定。點評 秦婷所持錄用通知書不屬于勞動合同,其無權以此抗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入職,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反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入職,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不料公司表示,劉虹不能帶薪休假,因為公司和她簽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姜麗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那么錄用憑證不是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秦婷認為公司所發錄用通知書的內容,涵蓋了勞動合同所需的內容,其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在不具備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公司無權單方作出如此決定。點評 秦婷所持錄用通知書不屬于勞動合同,其無權以此抗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入職,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反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入職,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不料公司表示,劉虹不能帶薪休假,因為公司和她簽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姜麗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關于錄用憑證不是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許多勞動者誤將應聘表、錄用通知書、就業協議書、勞務協議當作勞動合同,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錄用通知書不等于勞動合同
案例 秦婷經過層層選拔,進入了一家公司的錄用名單。招錄負責人按照公司的內部規定,向秦婷發放了一張錄用通知書。秦婷隨即持錄用通知書,到公司辦理了入職手續。三個月后,公司卻突然要將秦婷辭退。秦婷認為公司所發錄用通知書的內容,涵蓋了勞動合同所需的內容,其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在不具備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公司無權單方作出如此決定。
點評 秦婷所持錄用通知書不屬于勞動合同,其無權以此抗辯。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與某個特定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入職,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反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入職,則錄用通知書自然失效。勞動合同可以包括錄用通知書中與勞動合同有關的部分內容,也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使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以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繼續有效。在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的約定有沖突時,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依據。
勞務協議不等于勞動合同
案例 一家公司與劉虹約定在每天上午8時前,自行設法負責發送完6個小區內牛奶的勞務,每月報酬1200元,期限為兩年。劉虹認為反正是出力賺錢,當時根本沒考慮合同中提到的是勞動還是勞務。劉虹懷孕后向公司提出帶薪休假3個月。不料公司表示,劉虹不能帶薪休假,因為公司和她簽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點評 的確,只有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才必須給予職工相關福利待遇,勞務關系中則不存在。雖然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共同之處都是一方提供勞動,但兩者有著諸多區別。主要在于:因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有權獲得報酬,而不論成效如何。在勞務合同中,勞動者是按照需方的要求進行工作,勞動者只有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才能獲得報酬。同時,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完全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勞務關系中的勞動者則只提供勞務服務,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應聘表不等于勞動合同
案例 姜麗到一家公司應聘圖書管理員崗位,并同時根據公司要求填寫了應聘登記表,“薪酬建議”一欄載明:900元/月。不久,公司突然決定將姜麗辭退。姜麗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遭公司拒絕,理由是應聘登記表就是一種書面的勞動合同,不存在未簽訂合同而支付兩倍工資問題。
點評 應聘登記表主要是用于反映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聘任意見等內容,并不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其內容也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更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用工事宜達成的合同,因而不能認為是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嵤l例》第六條也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本案公司應當補償姜麗10個月的工資9000元,并支付姜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800元。
合同變更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