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完勞動合同可以馬上辭職嗎?

導讀:
法條劃重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正常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我們常說道:計劃趕不上變化。在生活中一切都充滿未知的色彩,我們計劃好的事情往往不能按部就班的完成,所以有時難免要做出抉擇。尤其是在剛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大部分伙伴們總會有各種各樣的事,無法按照之前約定好的那樣繼續履行勞動義務。那么出現剛簽訂就想要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我們到底應該怎么辦呢·?下面我們將從一般情況、違約賠償、風險規避等三方面來解答這個問題。
一、一般情況
一般來講,肯定是不能隨便辭職的,否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形同虛設了,不具有高的效力,對企業運轉會產生負面影響。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都需要根據勞動法規定程序進行。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違約賠償
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需要支付對方違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上述第四條一般指違約金等,大部分用人單位在招錄時都會將這一條款寫入勞動合同中,所以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首先需要按程序支付這一筆違約金。
三、風險規避
那么到底正常情況下,什么時候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合適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非正常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是關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所以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法條劃重點: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