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告一個準?

導讀:
不簽勞動合同,是否一告一個準?
不簽勞動合同,是否一告一個準?針對這個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已經明確地規(guī)定了,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因為只有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夠證明雙方之間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是違法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告一個準,結合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1:
李某應聘了一家廣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李某拒不簽訂,公司方覺得不簽就不簽吧,反正也不是我們不給他簽。李某工作了大概2年左右,突然提出離職,并以不給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起訴了公司,最后,法院判決公司賠償李某。
法院為什么這么判呢?按理說,是李某自己拒絕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不應該賠償?shù)摹?/p>
根據(jù)《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這次,公司被判賠償李某,原因無外乎是公司在與李某簽訂合同時,李某雖然拒絕了,但公司并未直接與李某終止勞動關系,而是直接任用李某達2年之久,雙方之間是存在勞動關系的。若是當初李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直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也就不會有后面賠償?shù)氖铝恕?/p>
案例2:
王某于2018年9月12日正式入職,并擔任公司資深銷售總監(jiān)一職。在職期間,王某每月應發(fā)工資25000元,公司于每月10號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fā)放上月工資。
但雙方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說法卻不一樣,王某說公司從來沒跟他簽訂過合同,而公司則稱雙方簽訂了合同,發(fā)給王某的電子檔勞動合同,王某也簽字確認了,只是,由于疏忽,保管不善,導致合同丟失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是真實存在的。
對于公司的說辭,王某表示確認公司曾經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他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后交給了公司,但公司未在合同上加蓋公章,也未將勞動合同返還給他。
王某入職半年左右,公司以多次遲到為由辭退了王某,王某按照約定時間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公司向其支付了離職補償金。
合同沒了,不管什么原因,就是沒了,公司說丟了,可能會被認為是沒簽,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平常還是要保護好員工的合同。切勿因為丟失損害公司利益。
不簽訂合同,是不是一告一個準,這個具體還要看真實情況如何,但,筆者想說的是,如果是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肯定是一告一個準的,畢竟,簽訂勞動合同是屬于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
作為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yè)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還是簽訂勞動合同比較好,簽了勞動合同,員工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這樣一來的話,企業(yè)對員工的約束力就變弱了,對企業(yè)并沒什么好處。
3.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會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yè)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4.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一樣是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的義務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要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企業(yè)就應履行勞動法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
綜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企業(yè)而言,并沒什么好處,反而只會令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大,若是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基本是一告一個準,所以,作為用人單位,還是要堅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省得以后出現(xiàn)更嚴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