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詢一下。工作單位沒有給簽定勞動合同工資也不發舉報給勞動局有用么。同時是不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還是說需要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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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時想要證明自己有欠薪的情況,他們應該在申請書中寫明所欠工資數額,并且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自己曾在那個企業工作過,具體而言,勞動者所需要做的就是在申請書中寫明所欠工資的數額,并且遞交相應證據證明他們曾經在那個企業工作過,不過,在實際操作中,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成本,故意不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勞動者的工資,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維權,申請支付令,為了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國家設立了勞動仲裁機構,這個機構的存在旨在解決雙方的爭議,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能夠達到一個平衡狀態,總的來說,勞動仲裁機構為勞動者提供了一個更加公正、獨立的維權渠道,而對于企業方,他們需要提供有關該員工的勞動報酬的具體情況,包括是否發放及數額等方面的證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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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開,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規定在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提前30日以內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職,在試用期內,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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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實中,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時常出現,對這種情況,上海法律網勞動律師認為,勞動者有權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那么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獲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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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那么單位補簽勞動合同不能免除二倍工資責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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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務中,或者因單位不重視,或者因勞動者不愿意,導致勞動者雖然入職工作,但雙方遲遲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給用人單位的管理及用工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一旦勞動者與單位發生矛盾離職的時候,往往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支付,四、實務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他的比如:錄用通知、入職通知、崗位說明、聘用通知等如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核心條款:工作崗位、職位、薪酬待遇、工休時間、福利補貼等,且已經實際履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已經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應承擔二倍工資差額,就這些問題,我們共同學習討論一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1、對用人單位來說,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2、對勞動者來說,用工一個月內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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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合同還是工資流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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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雖未提供正常勞動,但由于未提供正常勞動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勞動者的故意或過失,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當全部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那么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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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法律依據1994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01扣績效工資有無法律依據實踐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使經濟管理權,一般采取兩種方式,一種為處以罰款,一種為扣減工資,另外一些地方法規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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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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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派遣單位要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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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遵循三個原則,第一是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第二是充分舉證原則;第三是分階段扣減原則。那么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應遵循什么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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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可怕嗎? 給大家分享一個我們顧問單位的做法——該出手時就出手。 這個顧問單位的高管班子在去年做了一次交接。新班子上臺后修改了很多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日趨規范,所以習慣了老辦法員工就有要聯合對抗的勢頭。其中有一個特別活躍的“帶頭份子”很不配合,新的總經理很果斷拍板:即使后面有仲裁也就仲裁了,但團隊氛圍不能亂。最后這個員工是自己離職走的,但走了之后不甘心提了仲裁,公司還是沒有退步,委托我出庭應訴。員工知道自己理虧,結果公司收到了最好的結果,按照未到庭撤訴處理,沒有任何責任。 作為企業發展顧問,看過很多企業的變革,想說的是,很多勞動糾紛恰似改革陣痛,新老制度交替時,陣痛不可避免,但堅定規范管理、果斷應對的魄力,能助力企業沖破阻礙。唯有忍得一時痛,方能換得長遠興,企業方能在變革浪潮中穩健前行。所以為這個顧問單位領導人點贊:想得明白才能走得長遠??
受到公司在薪資績效方面不公平待遇時,你還在忍氣吞聲?當事人與公司產生勞動爭議,第一時間咨詢元甲律師,申請了勞動仲裁,北京市仲裁委裁決對方公司支付當事人績效工資差額合計6.5萬余元。自己的公平正義,需要自己去爭取!
11名員工為一家公司工作六個月后,老板卻帶著他們的工資逃跑路,涉及的金額大約在60萬到70萬之間。員工們現在不知道該怎么辦。如果老板有公司的話,這個問題相對容易解決,因為法律保護勞動用工。如果沒有公司,員工們可以選擇投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爭議和其他的糾紛是不一樣的,遇到勞動糾紛之后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到那里去申請勞動仲裁,不需要交費,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等資料,會給我們相應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欠11萬工資不給,老板不給,還打人怎么辦?工資問題屬于勞動爭議糾紛,需要在一年之內解決,否則在法律上就不受保護了,勞動爭議糾紛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或者找勞動仲裁院
老客戶再次委托勞動糾紛案件,一番智斗,最終與公司握手言和,要回8萬元工資差額。錦旗飄揚,是對我們最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