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一告一個準嗎

導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基本保障,絕大多數勞動糾紛案件首先就要提供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包含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所有的約定信息。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基本保障,絕大多數勞動糾紛案件首先就要提供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包含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所有的約定信息。
作為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還是簽訂勞動合同比較好,簽了勞動合同,員工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這樣一來的話,企業對員工的約束力就變弱了,對企業并沒什么好處。
3.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會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4.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一樣是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用的義務的。我國法律規定只要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企業而言,并沒什么好處,反而只會令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大,若是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基本是一告一個準,所以,作為用人單位,還是要堅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省得以后出現更嚴重的問題。
勞動者注意: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準備這3樣證據,一告一個準!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基本保障,絕大多數勞動糾紛案件首先就要提供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包含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所有的約定信息。我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關系成立之日起(勞動者到崗參與工作)的3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時制、合同期限、工資待遇等作出明確規定,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合同的將以2倍工資支付勞動者報酬;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看起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好處,那為什么會有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呢?事實上,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合同的情況不在少數,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逃避社保、解聘勞動者不用支付賠償,對勞動者更沒有責任,不用培訓,甚至連勞動安全的保障力度都不夠。因此說,不簽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害,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受到的處罰才會這么重。
勞動糾紛要以提供勞動合同為前提,因為勞動合同能夠最直觀、最有力的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但是,如果是由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糾紛,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該如何維權呢?也就是說,勞動者要怎樣來證明勞動關系確實存在?根據我國2018《勞動法》的規定,這3類證明只要你拿到了,就是對不法企業一告一個準!
1、公章
帶有勞動者本人姓名的單位蓋章文件是最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比如說公告文件、指示傳達文件、收入證明、請假條、甚至是工作證等,只要有勞動者的姓名或者照片,然后又有單位公章的,就能成為有力證據。
2、電子證物
現在網絡技術發達,很多工作都是通過網絡來開展,而網絡上容易留下痕跡,因此這一類證據是很好收集的,比如電話錄音、單位內部辦公群、單位每個月發工資來的銀行轉賬記錄等,都可以成為證據。
3、證人
能夠請到單位里有勞動合同的同事出庭作證的話,就是最好的證據;但是幾個同因未簽勞動合同上訴的勞動者之間不能以同事身份相互佐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