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 解雇也要按程序來

導讀:
金某某應聘進入被告某廣告公司工作,職務為總經理,任職起始時間為2002年3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7月6日,某廣告公司內部發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廣告公司董事長宣布免去金某某的總經理職務,公司停業整頓。金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金某某作為某廣告公司的總經理,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某廣告公司免去金某某的總經理職務和終結雙方的勞動關系,均應依法進行。金某某的勞動關系在某廣告公司,一審法院判令某實業公司履行義務不妥,應予以變更。那么沒簽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金某某應聘進入被告某廣告公司工作,職務為總經理,任職起始時間為2002年3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7月6日,某廣告公司內部發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廣告公司董事長宣布免去金某某的總經理職務,公司停業整頓。金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金某某作為某廣告公司的總經理,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某廣告公司免去金某某的總經理職務和終結雙方的勞動關系,均應依法進行。金某某的勞動關系在某廣告公司,一審法院判令某實業公司履行義務不妥,應予以變更。關于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金某某應聘進入被告某廣告公司(某實業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職務為總經理,任職起始時間為2002年3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3月5 日,金某某領到工資1000元,4、5、6三個月金某某的月工資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領到工資3000元。期間,某廣告公司還向金某發放過加班獎金9000元。7月6日,某廣告公司內部發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廣告公司董事長宣布免去金某某的總經理職務,公司停業整頓。對此,某廣告公司曾于訴訟中提出有關董事會會議記錄為證據,但該會議記錄上沒有董事的簽名。7月30日,某實業公司書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公司目前內部整頓,決定原有試用期人員暫不留用,待整頓結束后重新考慮是否錄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示裁令某廣告公司支付其創業期間的加班工資5000元、其為公司創利70萬元的30%的分成21萬元,以及因辭退而應給付的三個月工資計9000元(每月3000元)。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對金某某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但某廣告公司應支付給金某某一個月的工資計3000元,以此作為未提前1個月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某某不服該裁決。遂以某廣告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后又申請追加某實業公司為第二被告。
金某某訴稱:其與某廣告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公司擅自將之解職缺乏法律依據,故請示法院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判令公司補發其自2002年8月以來的工資每月3000元,并判令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5000元。
被告某廣告公司和某實業公司辯稱:解除與金某某的勞動關系是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決定做出的,符合法律規定;金某某自2001年8月起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故公司亦無須向其支付工資;公司對于金某某的加班行為已經以獎金形式予以獎勵,因而金某某對加班工資的請示也不應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廣告公司未提供其罷免金某某總經理職務、解除與金某某事實上勞動關系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故不能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金某某從2002年8 月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其要求得到每月3000元勞動報酬的訴訟請示不予支持;某廣告公司已用獎金形式獎勵了金某某的加班行為,金某某再要求獲得加班工資,沒有合法依據,不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金某某與某實業公司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2)金某某要求某實業公司給付其加班工資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3)某實業公司應支付金某某從2002年8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每月300 元。
金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雙方仍持各自在一審的訴辯主張。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金某某作為某廣告公司的總經理,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某廣告公司免去金某某的總經理職務和終結雙方的勞動關系,均應依法進行。鑒于某廣告公司的上述行為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故一審法院對某廣告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金某某自2002年8月起未再到某廣告公司上班工作,此舉屬被動缺勤,某廣告公司亦負有一定責任,應承擔金某某在被動缺勤期間的生活費用,但金某某堅持要求按其原工資給付的理由不成立,該主張不能支持。某廣告公司已經向金某某支付過9000元的加班獎金,金某某再以加班為由要求獲得5000元加班工資的理由不足,該主張亦不能支持。金某某的勞動關系在某廣告公司,一審法院判令某實業公司履行義務不妥,應予以變更。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撤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2)某廣告公司應繼續維持與金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至雙方依法終結時止;(3)某廣告公司應給付金某某自2002年8月起的生活費,該項費用以每月300元計,至雙方依法變更或終結勞動關系時止;(4)金某某關于某實業公司和某廣告公司應給付其5000元加班工資之訴訟請示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