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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2年以上無固定期合同解除賠償_十年以上勞動合同解除賠償多少錢

吳夢云律師2022.09.07231人閱讀
導讀:

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給予的金錢上的補償。但是,并不是所有解除合同的做法,都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或者觸犯刑法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

在回答經濟補償有沒有上限之前,首先要確定你是否具備法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勞動者主動解除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如果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勞動者有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可以證明勞動者有過錯的事實,解除勞動合同的承,據也符合法律規定,那么這種情況下,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勞動者自身原因,而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有過錯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因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的,解除勞動合同,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工資按三倍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工資,300%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支付年限沒有限制,工作滿一年,既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15年即支付15月的經濟補償

四、要求經濟補償的注意事項

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支付經濟補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勞動者需要準備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整理好相關證據,在法庭進行舉證質證,以確定證據的效率以及待證事實的真實性,比如說工資的數額,比如說工作年限,說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得到經濟補償的數額。

對于一些職工來說,經濟補償確實存在著上限。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正常有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無過失性辭退

(四) 經濟性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正常是和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關的。

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而經濟補償的上限,針對的是月工資水平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職工。

對于這些人,用人單位只需要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假如小李的月工資是3萬元,他在公司已經工作了15年。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是6000元,那么即使小李被辭退,他能得到的經濟補償也只有6000*3*12=216000元,而不是30000*15=450000元。

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15年,正常前提下應該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是你本人犯錯在先,公司沒有與你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不能強行與你解除合同,否則按勞動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按一年賠償2個月(前12個月的平均薪資)的標準計算。(勞動法正式實施2008/1/1,因此2008年以前的工齡可能按照一年1個月的標準賠償)

當然是有上限的,協商解除按照協商的數額進行補償,如果協商不一致屬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每工作1年,補償2個月的工資,這里的“工資”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補償。

但是需要注意一點的是上述的補償標準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也就是說2008年之前的補償標準不能照此執行,在2008年之前的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每工作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這里的“工資”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補償。

如果是在公司沒有任何過失的情況下,員工單方面的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是很難再申請勞動仲裁拿到經濟補償。

連續工齡15年以上,可以說一家公司的老員工了,大部分情況下應該都做到中層領導了,很多公司不會選擇辭退這樣老資格的員工,畢竟這樣的員工對公司忠誠度比較高。在某種程度上,忠誠比能力更可貴,也許公司出于某種原因不得不辭退這樣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老員工。此時公司肯定是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的。

補償金有上限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很多人以為經濟補償金的上限是12個月,其實這樣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只有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此時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最多支付12個月。

以北京為例,2019年月平均工資11715元,公司2020年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35145元,員工做多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為35145*12=421740元。

通過反面解釋,如果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高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此時經濟補償金的年份是沒有限制的。也就是說員工工作多少年,公司就要支付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以北京為例,公司2020年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35145元,此時員工工作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個月的工資,假設員工18歲參加工作,60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為1476090元。

總結: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獲得的總得經濟補償金數額肯定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支付特別多的經濟補償金。不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如果滿足員工月工資高于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多支付12年,否則,員工工作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年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北京工作,最多可以拿到1476090元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很肯定地說是有上限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也就是說最高年限為12年。

什么情況下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只有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也就是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

以上這些行為人都是用人單位,在這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是易被混淆的一條。由于涉及到勞動合同續訂,所以他的行為人有兩個,即是勞動者又是用人單位。那如何區分呢?其實從法條上就可以區分出來。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升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維護或者提升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像這種情況行為人就是勞動者,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反知,用人單位降低或者不續簽時,由于此時的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所以說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辭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且還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也要提前三日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那是不是就沒有了呢?

不是的。

只不過是要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也就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下才可以享受。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未即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根據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決定。

具體年限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年限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明確說明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也就是說無論是工作13年也好,還是15年,甚至更久,補償金的最高年限都是12年。

至于工資嗎?

一是指終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二是指勞動者所簽勞動合同中標明的工資,這里還要提一下,之前有一篇《勞動合同多寫一句話,公司多賠20萬》的新聞,講述的是一家公司在勞動合同里鄭重寫上一句”下一年工資按上一年國家GDP漲幅調整工資漲幅“,導致辭退員工時多賠償了20萬。

結束: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補償金的最高年限為12年,即便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也是12年。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這個肯定是有上限的,最高不超過12個月,12個月就是上限。

第一,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5年工齡最高可領取12個月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外。其余情形下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本人在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本人工資高出當地社會平靜工資標準三倍,按照本人工資的三倍支付;但是對于連續工齡15年以上的人員,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連續工齡滿15年或是距離法定年齡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第二,如果是勞動者本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按照拉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如果是按照勞工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除了三十八條之外,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一致的,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賠償的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的規定,歸納起來有這么幾條。一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二是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的,從應當簽訂之日起,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由于你的連續工齡已經達到15年,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年2倍的工資進行賠償。

總之,連續工齡15年以上,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2倍的經濟賠償,最高賠償年限為12年;如果本人主動辭職的,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也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則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在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如果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和你個人協商一致,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企業的工齡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也就是說你的補償金應該是15個月的工資。(注意:你的工資待遇沒有超過所在地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但是如果企業方強制單方違法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關系,那就需要支付你的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為30個月你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2個月的經濟補償封頂只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一種限制,這個12個月封頂不針對一般員工限制。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與經濟賠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賠償(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的是經濟賠償金:

1)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只要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就已經和企業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員工沒有重大違紀的情況下,企業方是不能隨意強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果企業方強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站在勞動合同法的角度就屬于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企業方必須按照規定支付給員工的是經濟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題主在這家企業連續工作超過十五年以上,并且你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男60歲)不滿5年,那么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就屬于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方強行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建議你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訴求企業方必須恢復和你的勞動關系,不要那所謂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因為到這個年齡了,再過最多超過4年你就可以直接退休拿退休金了,拿補償金有些不劃算。(除非你離職以后還有更合適的崗位那就可以要求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當然如果是員工本人提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沒有任何補償金。

綜上所述:

在企業連續工作15年以上,如果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和你個人協商一致(高收入群體除外),經濟補償金也只能按照最多不超過15年的標準計算,也就是說補償金最多給你15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企業方強制單方違法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關系,那就需要支付你的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為30個月你的工資標準。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則是沒有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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