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企業重組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嗎?

導讀:
國有企業實施重組,員工單方面以確定勞動關系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目前依然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重組后發展前景,該員工的崗位、收入等并沒有發生變化。企業同意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員工的行為屬自動辭職,員工所強調的重大變化不應成為其理由,對否?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員工可以企業重組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實施重組,員工單方面以確定勞動關系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目前依然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重組后發展前景,該員工的崗位、收入等并沒有發生變化。企業同意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員工的行為屬自動辭職,員工所強調的重大變化不應成為其理由,對否?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員工可以企業重組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實施重組,員工單方面以確定勞動關系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目前依然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重組后發展前景,該員工的崗位、收入等并沒有發生變化。企業同意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員工的行為屬自動辭職,員工所強調的重大變化不應成為其理由,對否?
用人單位重組后,應當由重組后的單位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重組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