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連續”的理解

導讀:
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理解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工作年限的“中斷”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則從其規定。那么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連續”的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理解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工作年限的“中斷”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則從其規定。關于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連續”的理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理解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典型案例】老王于1998年3月份入職某公司擔任電工職務,2003年6月份,老王父親重病住院,為了能夠照顧父親,老王于2003年7月1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予以批準,老王于當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連夜回到了老家。老王父親住院2個月后不幸病逝,辦完后事后,老王打電話給公司,提出重新回公司上班,因老王工作能力強,公司決定再聘用老王擔任電工,2003年11月份,老王重新辦理了入職登記手續。2008年9月份,老王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經工作超過10年,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
【律師評析】老王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是否必須與老王簽訂,關鍵是看老王是否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根據相關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老王在2003年7月1日辭職,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雖在2003年11月再次入職,但其工作時間已經中斷了4個多月,不符合連續的要求了,因此,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際,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采取要求勞動者“主動辭職”或離職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入職的手段以達到工作年限“不連續”的目的,這種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行為無效。
【風險提示】勞動者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段時間后又重新入職到同一用人單位,這時候該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已經發生中斷,不再是“連續”了,在計算連續工作年限時,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將不計入連續工作年限中。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工作年限的“中斷”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則從其規定。比如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因勞動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3、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1996年9月16日勞辦發[1996]191號
上海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滬勞保字[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
二、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三、在計算醫療期、經濟補償時,“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為同一概念,也不應扣除勞動者此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