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的理解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一規定說明,侵權人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除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間接經濟損失。那么“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的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一規定說明,侵權人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除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間接經濟損失。關于“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的理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這一規定說明,侵權人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除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間接經濟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財產的間接經濟損失主要表現為客運或貨運車輛因受損而遭受的停運損失。車輛的停運損失,根據受損車輛的受損程度可以分為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另一種是難以修復且沒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報告作出的法釋(1999)5號《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這一批復針對的交通事故的受損車輛為“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車輛”,其所指的停運損失的計算期限為“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