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報廢后不應賠償停運損失

導讀: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財產的間接經濟損失主要表現為客運或貨運車輛因受損而遭受的停運損失。”這一批復針對的交通事故的受損車輛為“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車輛”,其所指的停運損失的計算期限為“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那么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報廢后不應賠償停運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財產的間接經濟損失主要表現為客運或貨運車輛因受損而遭受的停運損失。”這一批復針對的交通事故的受損車輛為“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車輛”,其所指的停運損失的計算期限為“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關于交通事故受損車輛報廢后不應賠償停運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停運損失,是指客運或貨運車輛受損后,在修復期間因停止運輸經營活動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說明,侵權人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除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間接經濟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財產的間接經濟損失主要表現為客運或貨運車輛因受損而遭受的停運損失。車輛的停運損失,根據受損車輛的受損程度可以分為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另一種是難以修復且沒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的停運損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報告作出的法釋(1999)5號《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這一批復針對的交通事故的受損車輛為“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車輛”,其所指的停運損失的計算期限為“被損車輛的修復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在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中,對遭受人身損害而受傷、致殘及沒有導致當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規定了誤工費,對遭受人身損害后導致當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沒有規定誤工費。這并非立法者的立法疏漏,而恰恰體現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圖。
人身權與財產權系民事權益的兩大組成部分,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均屬于《侵權責任法》調整的范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誤工費性質,近似于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受損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的立法原則與財產損害賠償的立法原則應該是一致的,否則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既然《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沒有對遭受人身損害后導致當即死亡的受害者規定誤工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者,對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損報廢的營運車輛的受害人當然也不應該賠償停運損失。
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遭受人身損害而受傷、致殘及沒有導致當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可以獲得誤工費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的營運車輛中,只有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在修復期間,才能獲得停運損失賠償;對可修復并有修復必要的受損車輛沒有修復的,不能獲得停運損失賠償。否則,不僅是違法的,而且對交通事故責任者也是不公平的。[page]
因那些難以修復且沒有修復必要的受損報廢車輛是不存在“修復期間”的,故這些受損車輛是不應該計算停運損失的。停運損失的期限是短暫的,并非長久的。如果支持受損報廢車輛受害人主張的停運損失請求,則必然會導致這些受害人無休止、無期限地向交通事故責任者主張權利,從而不間斷地加重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