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更”不是合同終止的條件

導讀:
在出租車“更新換代”階段,趙師傅把車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沒有等到公司為自己安排新車。在同等情況下,公司需優先考慮趙師傅車輛的安排。公司收回車輛,趙師傅停止交納運營任務,合同法律效力結束。一審法院認為,“車輛報更”是指運營車輛的報廢更新,并不是合同終止的條件,被告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趙師傅提供運營車輛。因此,運營合同上“運營合同變更書(解除)”一欄中出現的“車輛報更,終止合同”字樣不能理解為是趙師傅同意終止合同。一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車輛報更”不是合同終止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出租車“更新換代”階段,趙師傅把車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沒有等到公司為自己安排新車。在同等情況下,公司需優先考慮趙師傅車輛的安排。公司收回車輛,趙師傅停止交納運營任務,合同法律效力結束。一審法院認為,“車輛報更”是指運營車輛的報廢更新,并不是合同終止的條件,被告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趙師傅提供運營車輛。因此,運營合同上“運營合同變更書(解除)”一欄中出現的“車輛報更,終止合同”字樣不能理解為是趙師傅同意終止合同。一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車輛報更”不是合同終止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出租車“更新換代”階段,趙師傅把車交到公司后,直到合同到期,也沒有等到公司為自己安排新車。
趙師傅將出租車公司訴至法院。記者今日獲悉,一中院終審以構成違約為由,判決出租車公司支付趙師傅1.5萬元違約金。
據法院審理查明,趙師傅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限內,根據國家行業政策的變化,公司有權改變或調整經營方式、運營標準,改變和變更車型,決定運營車輛的提前停運、調整車輛或更新。在同等情況下,公司需優先考慮趙師傅車輛的安排。
雙方同時約定,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收回車輛,趙師傅停止交納運營任務,合同法律效力結束。
在車輛報更后,趙師傅上交了運營車輛,并在寫有“車輛報更,終止合同”的“運營合同變更書(解除)”上簽了字。
一審法院認為,“車輛報更”是指運營車輛的報廢更新,并不是合同終止的條件,被告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趙師傅提供運營車輛。
因此,運營合同上“運營合同變更書(解除)”一欄中出現的“車輛報更,終止合同”字樣不能理解為是趙師傅同意終止合同。
被告公司報廢更新出租車,但到合同期終止也沒給趙師傅安排新車,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判決其償付趙師傅1.5萬元的違約金。
一審后,出租車公司提出上訴。一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