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終止”條款

導讀:
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被保險貨物在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之前,運輸合同在其他港口或地點終止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運輸條款規定的責任截止期之前終止的,如果被保險熱及時將獲知的情況告訴了保險人,且在必要時按保險人的要求同意加付保險費,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直至下述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 在全部卸離海船的卸載港屆滿60天 貨物在上述卸載港出售并交付給新的貨主但如果被保險貨物在上述60天期限內轉運到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則保險責任,的中指仍按上述“倉至倉”條款的規定。那么“運輸合同終止”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被保險貨物在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之前,運輸合同在其他港口或地點終止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運輸條款規定的責任截止期之前終止的,如果被保險熱及時將獲知的情況告訴了保險人,且在必要時按保險人的要求同意加付保險費,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直至下述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 在全部卸離海船的卸載港屆滿60天 貨物在上述卸載港出售并交付給新的貨主但如果被保險貨物在上述60天期限內轉運到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則保險責任,的中指仍按上述“倉至倉”條款的規定。關于“運輸合同終止”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被保險貨物在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之前,運輸合同在其他港口或地點終止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運輸條款規定的責任截止期之前終止的,如果被保險熱及時將獲知的情況告訴了保險人,且在必要時按保險人的要求同意加付保險費,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直至下述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
(1) 在全部卸離海船的卸載港屆滿60天
(2) 貨物在上述卸載港出售并交付給新的貨主
但如果被保險貨物在上述60天期限內轉運到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則保險責任,的中指仍按上述“倉至倉”條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