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提前“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導讀:
方某系本市某服飾公司的職工,工作時間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約14時,方某離開單位提前下班處理私人事務,期間也未向單位有關人員請假。在離開工作場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發生了機動車事故,導致身體多處骨折。事后,因單位不同意按工傷處理,方某遂向區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同觀點則認為,方某發生事故傷害時并非處于單位規章制度的下班時間,對此方某也認可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批準擅離單位,此時距其當天的下班時間尚有三個小時之多,其行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提前“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方某系本市某服飾公司的職工,工作時間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約14時,方某離開單位提前下班處理私人事務,期間也未向單位有關人員請假。在離開工作場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發生了機動車事故,導致身體多處骨折。事后,因單位不同意按工傷處理,方某遂向區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同觀點則認為,方某發生事故傷害時并非處于單位規章制度的下班時間,對此方某也認可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批準擅離單位,此時距其當天的下班時間尚有三個小時之多,其行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關于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提前“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方某系本市某服飾公司的職工,工作時間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約14時,方某離開單位提前下班處理私人事務,期間也未向單位有關人員請假。在離開工作場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發生了機動車事故,導致身體多處骨折。事后,因單位不同意按工傷處理,方某遂向區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方某在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提前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有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再像《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必須是在職工上下班的規定時間,所以,方某發生的傷害符合現行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不同觀點則認為,方某發生事故傷害時并非處于單位規章制度的下班時間,對此方某也認可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職工的下班時間應當遵守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否則,由此導致發生事故的時間并非處于工作時間或者下班時間了,其發生的傷害則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結論和理由: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審理認為,雙方對正常工作時間應當是下午17時的事實并無爭議,方某也承認當天離開單位時并未向有關管理人員請過假。據此,可以確認方某當天在工作時間未經假期提前“下班”的事實。單位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勞動者應當遵守,否則,勞動者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是指符合單位規章制度安排的正常的上下班時間。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時間未經請假批準擅離單位,此時距其當天的下班時間尚有三個小時之多,其行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