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請假提前下班途中造成交通事故致殘能否認定工傷

導讀:
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妻子戴某向該縣勞動局申請對馮某給予工傷(亡)認定。該縣勞動局以馮某擅離工作崗位回老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屬下班時間、途中為由,并依據國務院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認定馮某“不視同工傷死亡”。戴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的馮某提前下班回農村老家,屬于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亡)。那么未請假提前下班途中造成交通事故致殘能否認定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妻子戴某向該縣勞動局申請對馮某給予工傷(亡)認定。該縣勞動局以馮某擅離工作崗位回老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屬下班時間、途中為由,并依據國務院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認定馮某“不視同工傷死亡”。戴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的馮某提前下班回農村老家,屬于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亡)。關于未請假提前下班途中造成交通事故致殘能否認定工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2×××年×月×日下午,馮某未請假提前從公司下班,搭車回老家,中途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妻子戴某向該縣勞動局申請對馮某給予工傷(亡)認定。該縣勞動局以馮某擅離工作崗位回老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屬下班時間、途中為由,并依據國務院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認定馮某“不視同工傷死亡”。戴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解答】
你這種情況應該屬于工傷,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故本案溯及適用該條例。筆者認為,新條例取消了舊條例在工傷認定時對時間、路線的限定,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即由原來注重對企業利益的維護轉到了對勞動者權益的關注;二是工作性質、方式的多樣化和復雜性,決定了上下班不可能也不僅限于工作單位與住所的兩點一線。從條例制定者的角度看,“上下班途中”的正確理解應是“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至于目的地,一是工作單位,二是家,“家”不能僅理解為住宅。本案中的馮某提前下班回農村老家,屬于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亡)。如果認為馮某不是在下班時間、不是回家,而不認定是工傷(亡),顯然是對條例單方面的機械的理解。至于馮某未請假提前下班,應屬違反勞動紀律,系另類法律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