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乘廠車自己摔傷能否認定工傷

導讀:
下班乘廠車自己摔傷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許驍妍朱譜倫 下班乘車不慎自己摔倒致傷,勞動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朱林不服,近日,向南長法院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庭審理時,朱林訴稱,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從廠車上下來時摔傷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廠車是不是工作區域,下班回家是因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勞累過度而造成摔傷的。勞動局提出辯稱意見,認為朱林受傷時的狀態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傷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且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因此其受傷不屬于工傷的范疇。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無不當。那么下班乘廠車自己摔傷能否認定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班乘廠車自己摔傷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許驍妍朱譜倫 下班乘車不慎自己摔倒致傷,勞動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朱林不服,近日,向南長法院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庭審理時,朱林訴稱,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從廠車上下來時摔傷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廠車是不是工作區域,下班回家是因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勞累過度而造成摔傷的。勞動局提出辯稱意見,認為朱林受傷時的狀態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傷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且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因此其受傷不屬于工傷的范疇。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無不當。關于下班乘廠車自己摔傷能否認定工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班乘廠車自己摔傷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許驍妍朱譜倫
下班乘車不慎自己摔倒致傷,勞動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朱林不服,近日,向南長法院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原告朱林系某公司職工,今年5月的一天,朱林上完夜班后乘坐公司班車回家,朱林在班車停靠點上下車后因未站穩不慎摔倒在地。當日朱林至醫院診治,診斷為左股骨骨折。該公司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后勞動局不予認定朱林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給了當事人雙方,朱林對此不服,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最后也維持了勞動局的決定。朱林于是向南長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法庭審理時,朱林訴稱,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從廠車上下來時摔傷的,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廠車是不是工作區域,下班回家是因為工作原因,最根本原因是上夜班勞累過度而造成摔傷的。勞動局提出辯稱意見,認為朱林受傷時的狀態為下班回家途中,其受傷是自己不慎所致,是意外事件,并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且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因此其受傷不屬于工傷的范疇。本案中朱林的受傷,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導致,由企業來承擔職工因非直接工作原因以外而導致的意外傷害,是顯失公平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朱林的受傷情形并非是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而直接導致 ,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因機動車事故傷害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也不能視同為工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無不當。對朱林提出的意見,不予支持。最終,法院維持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朱林系化名)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