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彩禮糾紛”?

導讀:
①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在此種情況下,雙方訂立的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也就應當返還。那么如何處理“彩禮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①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在此種情況下,雙方訂立的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也就應當返還。關于如何處理“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①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③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關于彩禮款的返還問題(雙方結婚不成或離婚的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是法律關于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定比較寬泛,在實踐上需要準確的理解與適用,不能生硬的去套用。
例如:雖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這時如果套用第(1)種情形而判斷返還彩禮,明顯不夠公平,應該酌情減少返還的數額;再比如,在雙方離婚的前提下,“因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困難的標準如何界定,這都需要在實踐中去理解與運用。
三、關于彩禮糾紛處理的其他情形
對于彩禮返還的情形,除了《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之外,結合司法實踐,還應當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解除婚約。解除婚約,應當認為是解除條件的成就,在雙方合意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除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應當認定彩禮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彩禮應當予以返還,這也是符合社會觀念以及一般習慣的。
2、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在此種情況下,雙方訂立的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也就應當返還。
3、對于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上,還應當考慮彩禮金額的大小,如對于數額較小的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4、在彩禮返還方面還可以引入對當事人過錯程度的考察,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彩禮采取按比例返還的方式,如對于給付彩禮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對于因接受彩禮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則可采取全額返還的方式。
(責編:白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