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產生的爭議應該怎么處理?(全文)

導讀:
“自動離職”產生的爭議應該怎么處理?單位領導覺得劉欣平時工作成績出色,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申請的理由又符合規定,于是批準了六個月的停薪留職期。2002年5月,單位見劉欣仍無音信,于是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對其做出了除名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的做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了劉欣的申訴請求。本案中,劉欣的停薪留職期為6個月,到2001年12月已經期滿,截至2002年4月,劉欣的停薪留職期實際上已屆滿4個月,而在此期間內,劉欣并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沒有辦理辭職手續,因此企業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符合法律規定。那么“自動離職”產生的爭議應該怎么處理?(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動離職”產生的爭議應該怎么處理?單位領導覺得劉欣平時工作成績出色,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申請的理由又符合規定,于是批準了六個月的停薪留職期。2002年5月,單位見劉欣仍無音信,于是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對其做出了除名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的做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了劉欣的申訴請求。本案中,劉欣的停薪留職期為6個月,到2001年12月已經期滿,截至2002年4月,劉欣的停薪留職期實際上已屆滿4個月,而在此期間內,劉欣并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沒有辦理辭職手續,因此企業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符合法律規定。關于“自動離職”產生的爭議應該怎么處理?(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自動離職”產生的爭議應該怎么處理?
【案情】
劉欣系福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的職工,與企業簽訂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01年6月,劉欣在美國的舅舅提出介紹她到美國一家公司上班,工資待遇比國內要高十幾倍。為此,劉欣決定隨舅舅去美國,如果合適就留在美國工作,若不合適再回國工作。為了不丟掉現在的工作,劉欣編造了一個理由向單位申請停薪留職,但是并沒有向單位說明自己是去美國。單位領導覺得劉欣平時工作成績出色,嚴格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申請的理由又符合規定,于是批準了六個月的停薪留職期。劉欣到美國后,覺得新工作很好,就決定留在了美國。2002年4月,該企業見劉欣停薪留職期早已屆滿卻遲遲不歸,于是找到了劉欣家中,通知其父母盡快讓其回來辦理相關手續。2002年5月,單位見劉欣仍無音信,于是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對其做出了除名決定。2002年6月,劉欣因被美國公司解雇而回到了原單位,但發現自己已經被除名。她覺得自己既然已經申請了停薪留職,單位就不應該將其除名,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的做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了劉欣的申訴請求。
【案例分析】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第3條規定:“《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2條、第6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本案中,劉欣的停薪留職期為6個月,到2001年12月已經期滿,截至2002年4月,劉欣的停薪留職期實際上已屆滿4個月,而在此期間內,劉欣并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沒有辦理辭職手續,因此企業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提示】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除名只適用于有曠工行為的職工。
【法律依據】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