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未獲批準就走人不能按自動離職處理

導讀:
陳某便自行離開這家企業,不久就收到了企業通過特快專遞發送給他的關于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陳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某機械加工廠撤銷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及時辦理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對于自動離職的人員,企業有權依據規定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陳某在履行了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之后,有權利選擇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并出具系陳某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而不應當單方面作出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那么辭職未獲批準就走人不能按自動離職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某便自行離開這家企業,不久就收到了企業通過特快專遞發送給他的關于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陳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某機械加工廠撤銷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及時辦理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對于自動離職的人員,企業有權依據規定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陳某在履行了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之后,有權利選擇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并出具系陳某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而不應當單方面作出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關于辭職未獲批準就走人不能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去年1月,陳某來到濟南某機械加工廠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1年后,陳某感覺企業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不盡人意,遂向企業提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1個月后,陳某要求企業給他辦理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但企業不同意,拒絕辦理所有的手續。陳某便自行離開這家企業,不久就收到了企業通過特快專遞發送給他的關于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陳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某機械加工廠撤銷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及時辦理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
審理意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8號)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對于自動離職的人員,企業有權依據規定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而陳某是提前1個月向所在企業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陳某在履行了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之后,有權利選擇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并出具系陳某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而不應當單方面作出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
仲裁委最終裁定某機械加工廠撤銷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助陳某辦理相應的辭職和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
知識拓展: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后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復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