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辭職報告就可不上班?

導讀:
江西籍務工女子傅某在7月中旬因請假沒有獲批,交了辭職報告就不上班了。次日,她向她的部門主管交了辭工報告,主管在她的辭工報告書上簽了字,可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卻仍然把她當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100元。”傅某稱,因為她請不到假,才交了辭職報告,可交了辭職報告獲批準后卻又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6月份全月工資和7月份上班10多天的工資全部沒有了,她不能容忍公司的做法,并從公告欄撕毀了公司對她的處罰公告。傅某認為,每曠工一天罰100元,撕毀了公告要罰款300元的處理結果她不能接受。那么交了辭職報告就可不上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西籍務工女子傅某在7月中旬因請假沒有獲批,交了辭職報告就不上班了。次日,她向她的部門主管交了辭工報告,主管在她的辭工報告書上簽了字,可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卻仍然把她當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100元。”傅某稱,因為她請不到假,才交了辭職報告,可交了辭職報告獲批準后卻又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6月份全月工資和7月份上班10多天的工資全部沒有了,她不能容忍公司的做法,并從公告欄撕毀了公司對她的處罰公告。傅某認為,每曠工一天罰100元,撕毀了公告要罰款300元的處理結果她不能接受。關于交了辭職報告就可不上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西籍務工女子傅某在7月中旬因請假沒有獲批,交了辭職報告就不上班了。公司對傅某作出曠工、自動離職處理,扣發傅某6月份和7月份半個月的工資。雙方由此引發糾紛,最后經過協商,公司同意:6月份傅某曠工一天,公司扣了100元;7月份算傅某兩天曠工,扣200元;其它方面都沒有扣錢。
女工投訴:
交了辭職報告也算曠工?
據傅某反映,她于今年4月7日到廣東×通物流公司番禺分公司上班,做話務員。7月16日,她向公司人事行政部請假,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沒有批準。次日,她向她的部門主管交了辭工報告,主管在她的辭工報告書上簽了字,可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卻仍然把她當曠工處理,每曠工一天扣100元。19日,公司張貼公告,說她“連續曠工3天,按公司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算自動離職,無薪!”
傅某稱,因為她請不到假,才交了辭職報告,可交了辭職報告獲批準后卻又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6月份全月工資和7月份上班10多天的工資全部沒有了,她不能容忍公司的做法,并從公告欄撕毀了公司對她的處罰公告。
公司人事主管:
累計曠工滿3天算自動離職
7月20日上午,記者找到廣東×通物流公司番禺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袁某說傅某“不講道理”。袁某稱,傅某從7月16日就開始曠工,16日(星期六)那天,傅某直接到人事行政部向他請假。他告訴傅某,叫她先找組長請假,可她并沒有向組長請假就背著包離開了公司。17日(星期天),傅某寫了一份辭工報告找她的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簽了字。18日,傅某到公司人事行政部找他,他告訴傅某辭工要提前半個月寫辭工申請,不是主管簽了字就可以批準、有工資拿的。他還對傅某解釋:“如果你今天上班,才曠工兩天,如果不上班,則曠工3天,屬于自動離職,是沒有工資的”,但傅某不聽,稱要去勞動部門投訴。袁某稱,公司員工請假和辭職,要按照先找組長簽字,后由部門主管簽字,再找人事行政部簽字的程序,而傅某沒有這樣做。
袁某說,該公司7月13日公布的制度中有這樣規定:請假人員一定要提前書面申請,除了特殊情況才可以事后請假,否則以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100元,連續曠工兩天罰300元,本月累計曠工滿3天算自動離職,無薪;職工離職必須提前半個月先申請,特殊工種和組長職務以上,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到期才可以不上班,否則以曠工處理。袁某認為,按照上述規定,傅某已經曠工3天,屬于自動離職,6月份、7月份的工資是全扣了。
雙方協商后達成協議
經記者提議,20日上午傅某來到該公司就這宗勞資糾紛進行協商。
在雙方協商時,袁某表示,可以不按“累計曠工滿3天算自動離職,無薪”的條款處理傅某,傅某上了多少天班就結算多少工資。但是,傅某不遵守公司的請假制度應受到相應處罰,即曠一天罰款100元,撕毀了公司張貼的公告至少要罰款300元。此外,公司還要扣除為傅某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和培訓費(各300元)。
傅某認為,每曠工一天罰100元,撕毀了公告要罰款300元的處理結果她不能接受。此外,傅某還稱,公司為她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沒有經她本人同意,她并不知情,也沒有收到任何憑證,公司要扣除保險費沒有依據。公司為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是公司應該做的事,無理由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培訓費。傅某說,如果按照袁某提出的扣款、罰款項目,總共要扣除1200多元的工資,而她一個月的全額工資才1300多元,7月上班10多天才幾百元。傅某當場表示,無法就此事繼續該公司協商,要找勞動部門處理。
7月25日下午,記者就傅某和該公司的勞資糾紛之事再次跟進。該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袁某稱,事情已經于25日當天協商處理好了,處理結果是:6月份傅某曠工一天,公司扣了她100元;7月份算了傅某兩天曠工,扣200元;其它方面都沒有扣錢,傅某已經領走了工資。記者從傅某那里證實到上述處理結果。
勞動部門:
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
須通過相關程序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科室負責人認為,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首先要看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其次,即使通過了有關程序,還得看內容是否合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還得向員工公示。
對于用人單位制定的“曠工一天罰100元,連續曠工兩天罰300元,本月累計曠工滿3天算自動離職,無薪”的規定,該負責人認為是不合理的,員工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不計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程序制定了“本月累計曠工滿3天算自動離職”的規章制度,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對該員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該員工實際上班天數的工資不能扣除。
就用人單位要扣取員工保險費和培訓費之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科室負責人稱,如果是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企業和員工都得繳費。如果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強制保險,要看員工是否自愿。員工若不是自愿的,企業就不得從員工工資中扣錢。關于培訓費,如果是企業對員工的崗前培訓,是企業的義務,不得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如果是合法培訓機構對企業員工進行的培訓,有發票作為依據,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扣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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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企業再對勞動者作出任何處分都是沒有約束力的,是無效的。勞動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此類損失應包括:[page]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應確定本單位的涉密人員范圍。此類人員在調離、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接受保密教育,并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并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并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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