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接受調解程序(對方不接受調解派出所怎么處理)

導讀: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土地糾紛對方不接受調解應該怎么辦法律主觀:土地爭議 調解不成功 ,如果政府部門作出了處理決定,可以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糾紛不接受調解怎么辦
民事案件是自愿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分析】
民事糾紛調解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兩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進行民事調解,法院就不能進行民事調解,而是應該盡快宣判結果。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自力救濟、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
(一)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三)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民事訴訟的程序:
1、收集有關雙方糾紛及造成的影響或損失的證據、對方的身份信息(或對方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2、向法院提交訴狀立案。在起訴時,應該向法院提交訴狀、證據、雙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單位的,則應該提供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其中訴狀和證據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3、法院立案后,原告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4、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并進行調解或判決。
5、任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上訴,由上級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
6、對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則法院依法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土地糾紛對方不接受調解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土地爭議 調解不成功 ,如果政府部門作出了處理決定,可以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矛盾糾紛當事人中有一方不同意調解人民調解員是否可以強制啟動調解程序
如果矛盾糾紛當事人中有一方不同意調解人民調解員不可以強制啟動調解程序。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后,其不可以直接進行調解。因為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受理糾紛,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愿。
矛盾糾紛分類包括: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房產物業、人身損害、合同、借貸等民事行為引發的糾紛;
2、行政糾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利部門對案件或問題處理不滿而又引發的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為前提,一方當事人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雖可受理,但不能強制其進行調解。
調解意見書一方不接受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在對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情況下,雙方原先達成的調解協未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應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和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上述規定,被告黃某拒絕簽收調解書并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向雙方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