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后,我實在沒錢支付,對方不接受調解,應該怎么避免被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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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判決下發(fā)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書生效后判決主文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過了,就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審判決下發(fā)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fā)的15天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判決書生效后就可以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是判決書下來后15天雙方均無上訴,就生效,二審的判決,判決書下來后就已經生效,裁決書下來多久強制執(zhí)行決書下來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時間如下:(1)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自雙方收到法院判決書后15天的上訴期滿后,即可向法律申請強制執(zhí)行。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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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就不應當變更該婚姻關系,判決就應表述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關于民事訴訟法判決不準離婚的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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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因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糾紛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執(zhí)行人不執(zhí)行判決書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房產繼承糾紛判決后如何執(zhí)行1、法律分析:法院判決后,一方不履行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3、法律主觀:法院判決房產份額的執(zhí)行如下:雙方均不要房的可以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由法院根據判決的房產份額分割處理,6、這種情況下,需要先以遺產分配為由向法院起訴,獲得法院的判決后,即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且法院在對房產進行執(zhí)行的時候通常是不適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性原則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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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臺灣地區(qū)有關婚姻家庭民事判決的認可,涉外婚姻案例,涉外婚姻,婚姻家庭,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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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撫養(yǎng)費判決下來對方不執(zhí)行怎么辦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zhí)行書申請執(zhí)行。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zhí)行機構執(zhí)行。法院強制執(zhí)行撫養(yǎng)費的辦法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zhí)行人所在單位協(xié)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那么撫養(yǎng)費判決下來不給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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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xiàn)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刑事犯罪和民事行為是不一樣的,刑事犯罪的話后果是比較嚴重的。現(xiàn)實生活中有這樣的情況,進行民事判決之后又追究刑事犯罪的。面對這樣的情況,那么對于民事判決后能否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免費律師咨詢平臺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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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而言之,民事案件開庭后下發(fā)判決書的時間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但無論如何,法院在下發(fā)判決書的過程中都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在某些時候,法院會有大量的案件等待審理,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處理案件,甚至需要推遲一些案件的審理時間,因此對于民事案件,下發(fā)判決書的時間就會相應的延長,例如,如果當事人需要出國,需要趕時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來安排庭審時間和下發(fā)判決書的時間,對于一些復雜的案件,因為需要審核材料、取證、勘驗等程序比較繁瑣,所以判決書下發(fā)的時間會比較長,二、判決內容判決書是法院裁定結果的正式表述,對于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對于當事人而言,即便等待的時間有點長,也應該耐心等待,不斷向律師和法院咨詢,了解自己的案件的進展情況。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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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司法實務中,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通常情況下不會判離。原告只能在六個月后,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對于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雙方離婚。關于二次起訴離婚民事判決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yè)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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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判決一次性拿撫養(yǎng)費對方不給怎么辦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不執(zhí)行法院一次性給付撫養(yǎng)費判決書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生效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法院判決一次性拿撫養(yǎng)費對方不給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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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fā)現(xiàn)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在申請執(zhí)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zhí)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依照前款規(guī)定終結執(zhí)行后,申請執(zhí)行人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zhí)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民事案件中,被執(zhí)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申請人只能等被執(zhí)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如果被執(zhí)行人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或者在執(zhí)行過程中故意隱匿財產,拒不執(zhí)行,則有可能造成刑法的加重。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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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告xxx訴稱他與被告經(xxxx)華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判決長女xxx由他撫養(yǎng)次女xxx由被告撫養(yǎng)判決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過孩子也未探望過孩子被告未對孩子盡過撫養(yǎng)義務現(xiàn)次女已至上學年齡仍無法上戶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被告也未接過孩子現(xiàn)再次起訴要求法院變更次女xxx的撫養(yǎng)權,原、被告xxxx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決長女xxx由原告xxx撫養(yǎng)次女xxx由被告xxx撫養(yǎng)xxxx年寒假期間兩個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雙方因次女劉某乙的撫養(yǎng)權發(fā)生沖突被告向當地派出所報警但原告仍強行帶走次女劉某乙。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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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糾紛可以拘留,具體如下: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民事案件什么情況下會被拘留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可能會被拘留,法律主觀:民事責任有拘留嗎民事糾紛會被行政拘留或是司法拘留,但是不會被刑事拘留,民事糾紛一般不會被拘留,但是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民事判決、裁定,或者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等構成犯罪的,會被拘留,然后被起訴。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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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民訴法將申請執(zhí)行期限延長為2年,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時限為判決生效后的兩年內,如果被執(zhí)行人確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話,大概在6個月內執(zhí)行完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zhí)行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在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財產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報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案件執(zhí)行。那么民事判決申請執(zhí)行期限有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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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監(jiān)護人關系嗎民事判決書能不能證明監(jiān)護人關系,而依據判決書的內容而定,如果與監(jiān)護有關的判決,可以證明監(jiān)護人關系。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那么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監(jiān)護人關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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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王女士家屬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發(fā)路段監(jiān)控錄像,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最終不僅為王女士家屬爭取到60%的賠償比例,而且爭取了王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長子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17萬余元的賠償款,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王女士家屬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發(fā)路段監(jiān)控錄像,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最終不僅為王女士家屬爭取到60%的賠償比例,而且爭取了王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長子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17萬余元的賠償款,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xié)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jié)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xiàn)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xié)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判決離婚時依據什么?雙方感情已破裂,實踐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6.因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 滿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訴提起離婚訴訟的。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xiàn)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fā)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fā)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xiàn)場協(xié)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y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xié)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xié)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xiàn)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guī),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xié)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