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臺灣地區有關婚姻家庭民事判決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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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只要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1)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2)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做出的;(3)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做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做出判決并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5)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6)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中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
【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第九條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后,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不具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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