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導讀: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等。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二、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證明
撫養條件是否發生不利于被撫養人的重大變化是判斷撫養關系是否需要變更的重要標準。
因此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通過收集以下證據證明:
1、如對方收入降低無法維持子女生活,可以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如因對方拖欠他人的債務,可向他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查詢其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3、向對方的鄰居、朋友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