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轉賬憑證原告主張借款被告不認可怎么辦

導讀:
法官后語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級法官 經明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的,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形成并提供證據佐證的,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除需要有款項支付的證據,還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案例一本案中,原告姜某某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張某某不予認可并提供&ldquo。
法官后語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級法官 經明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的,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形成并提供證據佐證的,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除需要有款項支付的證據,還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案例一本案中,原告姜某某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張某某不予認可并提供&ldquo。
沒有借條、欠條、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僅有轉賬憑證,原告主張是借款,被告抗辯系投資款、委托購買注冊虛擬貨幣等其它款項,原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一
原告姜某某訴稱,2018年間,被告張某某向其借款共計188000.00元,約定月息2分,借期二年,但并未出具借條,并提供自2018年4月至12月期間其通過微信、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張某某轉賬的13筆轉賬憑證,金額共計188650元。被告張某某辯稱,對轉賬無異議,但不認可是借款,也不認可有利息的約定,主張轉賬是原告姜某某委托其購買注冊虛擬貨幣,并提供“眾籌以太防”、“K特幣”、“大寶小寶”清單等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其主張。
案例一
本案中,原告姜某某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被告張某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張某某不予認可并提供“眾籌以太防”、“K特幣”、“大寶小寶”清單等證據,證人證言也佐證原告姜某某在2018年向被告張某某咨詢K特幣、錢包后,原告姜某某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但其并未提供借據或具有借貸合意的相關憑證。且在案件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向上訴人姜某某調查,其出示手機中保存的與被上訴人張某某2020年2月6日至今的微信聊天記錄,在雙方微信聊天中,雙方談論的問題涉及配幣、注冊答題、簽到等但并未涉及借款還款問題。綜上,姜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與張某某存在借款合意,姜某某的訴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姜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原告耿某某訴稱,被告陳某某于2019年6月向其借款5萬元,提供轉賬電子回單,備注“往來款”,但并未出具借條。被告陳某某辯稱,與原告耿某某不存在借款關系,該5萬元系與原告耿某某合伙土建工程時原告耿某某的投資款。
法院審理
本案中,原告耿某某僅憑銀行轉賬電子回單訴請被告陳某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損失,被告陳某某不予認可。審理中查明,2019年6月14日,原告耿某某與山東高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萬元,被告陳某某提供擔保。原告耿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銀行貸款后,于2019年6月15日向被告陳某某轉賬5萬元,并電子回單備注“往來款”。2019年6月16日,山東亨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陳某某與淄博江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經濟開發區分公司簽訂孝婦河綜合治理工程分包合同。山東亨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原告妻子。原告耿某某認可與被告陳某某合伙承建孝婦河綜合治理工程部分土建工程。
綜上,在原、被告存在合伙承建土建工程的情形下,在原告自己備注系“往來款”的情形下,在原告2019年6月14日取得銀行貸款、6月15日向被告陳某某轉款、6月16日對外簽訂孝婦河綜合治理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形下,原告耿某某僅依據銀行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就案涉款項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其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耿某某事后通過短信方式向被告陳某某催款,并未得到被告陳某某確認,該事實也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原告耿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耿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級法官 經明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僅憑轉賬憑證訴請返還借款的,被告抗辯該轉賬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形成并提供證據佐證的,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除需要有款項支付的證據,還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以上兩個案例中,原告僅提供向被告轉款的轉賬記錄,被告不予認可并提供證據佐證,原告不能進一步提供雙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借條、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不能證明原告主張,故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在司法實踐中,借貸關系發生時,出借人因多年交情礙于情面、疏忽大意、過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或具有借貸合意的相關債權憑證,從而造成維權時舉證不能。
法官在此提醒:民間借貸需謹慎,守好您的錢袋子。
1、口頭借貸有風險。俗話說“口說無憑”,出借人出借款項應注意留存借條、借款合同等書面債權憑證,憑證應明確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出借方式、借款利率、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
2、現金交付有風險。現金交付難取證“留痕”,應盡量選用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能留存借款支付情況的方式。
3、民間借貸系友好互助行為,借貸雙方當事人均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正所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間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