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財產怎么處理

導讀:
按規定,為解除同居關系贈與對方的財產,交付后不能要求返還,起訴至法院也會不予支持。不過,因為擅自支付分手費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并且法院也會依法受理訴訟。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等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財產怎么處理
1、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等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二、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嗎
首先,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屬于贈與行為,給付財產即生效,不能要求返還。
其次,夫妻一方與小三約定分手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經過另一方同意。
按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而言包括以下: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
最后,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返還。
按規定,為解除同居關系贈與對方的財產,交付后不能要求返還,起訴至法院也會不予支持。不過,因為擅自支付分手費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并且法院也會依法受理訴訟。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等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