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怎么認定

導讀: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怎么認定具體規定如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怎么認定具體規定如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關于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怎么認定
具體規定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所以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如果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該認定為籌資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該債務應該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負責清償。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雖然借款時一方不同意,但是簽了字或者事后認可了該債務,即使經營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一樣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