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是怎么認定的

導讀:
生活中,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是很重要的,其中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則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是怎么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是很重要的,其中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則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是怎么認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尤其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是很重要的,其中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則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但實踐中,有一些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到底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怎么認定的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和處理方法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
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注:已經廢止)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