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_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導讀:
二、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認定(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認定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四、幾種典型債務的分析
1、賭債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另外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2、一方名義所欠的債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也有例外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之間作出明確約定的債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方式:只要該債務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所負的債務,或依法認定該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即可依法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認可的共同意思表而產生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但實際用于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