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
丈夫打欠條借款,出借人把錢轉入妻子賬戶,事后妻子卻稱對借款不知情拒不履行共同償還義務。該筆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出具欠條借款
張某、王某系夫妻關系。2021年,張某因家庭經營生意需要,向劉某借錢,并出具一張借條,其內容為:“借條今借劉某(400000.00元)肆拾萬元整 張某 2021年1月16日”,上面有張某的簽名。當天,劉某向張某妻子王某的賬戶轉賬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劉某多次催討,王某辯稱雖然劉某向其賬戶轉賬400000元,但其對這筆借款不知情,不應該承擔償還責任。劉某無奈,遂將夫妻倆起訴至法院。
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經法庭調查核實,借條雖由張某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劉某直接轉至張某妻子王某賬戶。張某在庭審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經營生意需要,且劉某與王某之間有多次銀行轉賬往來,應認定該筆借款系基于張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對于王某辯稱其對轉賬400000元不知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郯城縣人民法院將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張某、王某對該筆債務共同承擔償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面對夫妻一方出具借條的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則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有針對性的收集和保留證據并向法庭提交,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