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導讀:
的規定,雖然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和《抵押擔保聲明書》中,抵押人配偶姓名和抵押物共有人簽字并非其本人親筆簽名,并要求筆跡鑒定,但涉案借款是用于購買商品房,并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商品房屬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宗商品開支,即使王某某認為合同和聲明書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亦可認定屬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該筆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起了糾紛雙方便各執一詞,這種情況下法院該如何裁判?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主要表現有:①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如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等;②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③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未借款一方需核實借款真實性
由于夫妻之間特殊的人際關系,夫妻雙方都有可能頻繁地與第三人進行交易,那么由此產生的債務有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有的則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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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需對“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負有舉證責任;②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③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④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
【案例】
夫妻一方的負債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2016年9月20日,張某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張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生在張某某、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某于2016年8月向某銀行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和共同還款承諾聲明書》,明確同意張某某向某銀行借款62萬元用于購置住房按揭貸款,同意按借款合同約定共同償還貸款本息。
2022年,因張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某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并要求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支付所欠貸款本金和利息等。
王某某應否對本案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雖然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和《抵押擔保聲明書》中,抵押人配偶姓名和抵押物共有人簽字并非其本人親筆簽名,并要求筆跡鑒定,但涉案借款是用于購買商品房,并發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商品房屬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宗商品開支,即使王某某認為合同和聲明書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亦可認定屬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對王某某提出筆跡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其亦應對案涉借款本息與上訴人張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