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

導讀:
以現(xiàn)在的房價,年輕人要想買房是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很多都是父母出資付首付的,也有是夫妻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的,那么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那么結婚后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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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一方父母買房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該借款是婚姻期間向父母借的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該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
二、夫妻債務如何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zhì)的問題,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guī)定。
1、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jīng)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項規(guī)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chǎn)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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