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后父母給的陪嫁錢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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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現在的房價,年輕人要想買房是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很多都是父母出資付首付的,也有是夫妻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的,那么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那么結婚后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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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除非有證據表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孩子的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那么結婚時父母給的錢買房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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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存續期間給父母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父母的錢是對父母的贈與,贈與給父母后就是父母的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家具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給父母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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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在婚前房產贈與糾紛案件中,往往也會出現協議經過公證的現象。那么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和結婚后購置房屋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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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于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一方在婚前購買的住房,會因結婚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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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父母買結婚用房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并且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是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那么婚前父母買結婚用房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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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七)其他以夫妻關系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八)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擴建的,修繕、擴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九)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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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于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么就是雙方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夫妻個人財產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那么民法典中結婚后父母送房產是婚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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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至法院要求裁決。子女結婚以后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王某在過戶登記時將所有權人登記為王-小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贈與意思給王-小非王-小夫婦,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后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為個人財產”,所以該房應歸王-小個人所有。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房屬王-小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王某將房屋過戶時的時間界限在王-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共同財產;其次,王某在贈與時也未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給王-小個人。那么子女結婚以后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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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出資買的房是夫妻共同房產嗎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那么父母出資買的房是夫妻共同房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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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子女結婚,父母經常會給予金錢幫助;子女買房,父母往往也會幫助出資。那么,父母給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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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繼承父母遺產夫妻共有嗎視情況而定。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婚后繼承父母遺產夫妻共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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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雙方父母的出資,要先確定你們父母出資款是否明確表示過是對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關于婚房父母出資算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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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的分割:1、結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如無相反約定,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由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結婚后雙方父母均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各自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夫妻按各自父母出資額按份共有,離婚時若雙方不能協商的,共有的房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房產予以分割,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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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子女購買的房子,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即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意義在于,它彌補了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愿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范圍的無限延伸,有利于保護個人財產權利。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那么荊州離婚律師:父母送的房子是個人財產嗎,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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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記結婚前舉辦婚禮所負債務(婚禮籌備金),不同于家庭生活開支,除非雙方有共擔之合意,否則不作為共同債務處理。但購置結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結婚時需要兩人雙向奔赴,離婚時需要個人謹慎對待!元甲律師對各類夫妻財產進行詳細整理,幫助當事人在離婚糾紛中獲得房屋折價款、財物等最大權益。
??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我國一些貧困落后的地區,人到了十六七歲,經過媒人說媒,父母做主,舉行結婚儀式后雙方就生活在一起了,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當地人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那么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僅僅舉行結婚儀式就生活在一起的,并不構成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