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債務婚后是否共同承擔

導讀:
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那么結婚前債務婚后是否共同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關于結婚前債務婚后是否共同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承擔一半。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也指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為:要么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么是債務沒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之規定,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欠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生存一方應當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4個條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是對夫妻債務共債共擔的最新法律依據。
《解釋》共4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