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

導讀: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的一方所欠債務應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未領結婚證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的一方所欠債務應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未領結婚證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未領結婚證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
不需要。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的一方所欠債務應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但若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為共同債務的則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離婚時債務怎么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