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沒有結婚證男方的債務承擔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所以夫妻個人借錢只要證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即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能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那么夫妻之間沒有結婚證男方的債務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所以夫妻個人借錢只要證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即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能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關于夫妻之間沒有結婚證男方的債務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之間沒有結婚證男方的債務承擔嗎
男女之間沒有結婚證的在確定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如果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并且男方債務是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如果是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夫妻個人借錢怎么證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
實際中以下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
2、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所以夫妻個人借錢只要證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即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能由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事實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維持家庭正常生活支出具體表現在雙方的衣食住行以及教育等方面。
具體地是指出于以下方面產生的債務
1、購置共同生活用品
2、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
3、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負擔的醫療費用
4、夫妻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業余休閑支付的費用
5、其他日常家庭支出。
所以夫妻個人借錢只要證明為以上費用負擔的債務那么便可以證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